主办单位: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东省监察委员会
合作单位:南方新闻网
粤ICP备10233762号
【法规链接】
第二十一条 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免去其监察官职务:
(一)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;
(二)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监察官职务的;
(三)退休的;
(四)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;
(五)因违纪违法被调离或者开除的;
(六)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(摘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》)
附件:
主办单位: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东省监察委员会
合作单位:南方新闻网
粤ICP备10233762号
nyqfw@gd.gov.cn
投稿邮箱